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本科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实现本科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西安财经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西财院教字[2007]28 号)文件精神以及其他现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安财经学院教师本科课堂教学工作细则。
第一条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本科教学工作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处于基础性地位。课堂教学又是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课堂教学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二条 教师要努力钻研业务,具有追求真理,严谨治学,求实创新,勤奋博学的科学态度;在课堂教学中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树立全面素质教育思想,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因材施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三条 教师既要教书又要育人,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学生,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用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的教风影响学生,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四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践(实验、实习)教学、毕业设计指导,以及作业、辅导、成绩考核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本细则中的课堂教学指除实践教学、毕业设计指导之外的其它各教学环节。
第二条 教师的任课资格
第五条 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学院(部)下达,无特殊原因,教师必须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一般情况下,55 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
第六条 实行课程主讲制。本科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是本校在职教师且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及以上职称,具备独立讲授该门课程的能力和水平。
如确因教学需要,需从校外聘请兼职教师担任课堂教学的主讲,则拟聘的校外教师至少应具有讲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聘请前,由相关二级学院(教学部)对拟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向教务处、人事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案,然后进行聘任工作。严禁聘请不符合条件的校外教师、校外工程技术人员或在读研究生担任课堂教学的主讲。
第七条 每门课程应安排两名及以上教师讲授,并确定课程负责人,负责该课程的教学大纲修订、教学内容组织、教学进度规划等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以及工作初期的业务指导。主要包括:师德修养、教风教态、教育学和教学法等内容。培养方式可以是集体指导,也可以由某一位具备教授或副教授职称、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专门指导。
第三条 课前准备
第九条 各门课程均应根据学校正式颁布的培养方案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教学部)制定课程教学大纲,经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主讲教师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教学大纲内容。对于外聘教师,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在开课前向其提供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并要求其严格执行。
第十条 教材的选用要根据学校的有关要求,首选教育部推荐的或本学科经典的教材;部分课程可直接采用国外原版教材;主干课程使用自编教材,必须经课程所属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执行。
第十一条 教师开课前必须认真备课。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查阅参考文献资料,合理组织教学内容,认真撰写教案。
第十二条 正确区分教师教学过程中的用到的讲义、教案、教学辅助PPT。
讲义也称备课笔记,它属于教师备课工作的文字结果之一,是最基本的教学资料。讲义是教师根据教学对象、教学时数、经过适当梳理确定的基本教学内容,涵盖较广,文字较多,是教师个人备课的资料库。
教案是教师授课的方案,是教师教学设计和设想,主要包括教学内容的安排和时间分配,以及教学方法的具体运用等;对如何突出重点,分解难点,都应有一定的说明和交待;对例题的选择、作业类型与数量等都需要做出说明。
教学辅助PPT是为了清晰表达授课内容、让学生易于理解的一种辅助教学手段,在表现形式上比黑板板书要丰富多彩,也是对讲授主题的提炼与概括。
第十三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分配填写教学计划进度表,对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做出必要的标记与说明。教学计划进度表在每学期开课前经系主任审定并签字同意后才能正式实施。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要求集体备课,并在教学过程统一教学进度、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评分。
第十五条 新开课教师一般应于开课前写好六周以上的教案。
第十六条 教师每次上课需要携带必要的教学文件。理论课教学的教学文件包括:1.教学大纲;2.教材;3.教案;4.课堂手册(含教学计划进度表)。实验课教学的教学文件包括:1.实验教学大纲;2.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或自编的实验讲义);3.实验教学进度安排;4.课堂手册(含教学计划进度表)。
第四条 教学实施
第十七条 教师课堂教学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育人,以德为先,正面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第十八条 教师的所有工作应服从校内教学为第一要务的原则。对已排定的课表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任课教师。如果任课教师因病因事假不能按时上课,应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办理调、停课手续必须由教师本人或教师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的教学秘书到教务处相关部门办理,不得由学生代办,不得假借其它理由私自调课。
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时间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严禁在课中会客或随意离开教室。将手机调成静音状态并且严禁接打电话。
第十九条 教师在每学期第一次上课时,要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以增加师生间的了解;简明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和基本内容,说明本课程教学中作业、实验、测验、期中和期末考试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重等。提倡教师给学生介绍该门课程在整个学科体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与作用;介绍该门课程与它的先行课、后继课之间的关系,使学生对整个课程体系有大致的了解。
第二十条 教师要严格维护课堂秩序,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二十一条 教师课堂教学中应将黑板板书与多媒体演示有机结合起来,深刻了解多媒体辅助教学方法在学生对知识理解方面所带来的影响,对于数学公式的推导、表达式的演算等需要注重过程的教学环节,要求在黑板上完成全部过程,不允许使用教学辅助PPT一带而过;对于可以使用PPT进行讲授的内容,要求注意学生接受知识的速度,翻页不宜过快,不能将课堂讲授简化为教学辅助PPT朗读课。
第二十二条 课堂教学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联系实际,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性和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教师也可以阐述自己的学术观点,或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教师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形式多样的课堂教学方法,改革传统“满堂灌”的被动式学习方式。可以精心设计课堂讨论题目,给学生指定阅读书目,并要求学生写好发言提纲,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既引导学生理解、消化基本的教学内容,也鼓励学生提出不同见解,特别是具有创新性的观点。
第二十四条 教案在教学过程中应不断加以补充和修改。在遵循教学大纲的前提下,鼓励教师收集和积累国内外最新成果及典型事例,不断补充、完善教学内容。
第二十五条 鼓励教师实施双语教学,创造条件逐步增加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的课程内容。
第二十六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夏天衣着不允许过份暴露,不允许穿短裤、拖鞋进入教室。授课时语言清晰流畅,提倡讲普通话;原则上没有特殊原因不允许坐着授课,应该保持与学生的互动。
第五条 课外指导和作业
第二十七条 课外指导是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是培养学生独立钻研、自我获取知识能力和习惯的重要环节。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安排学习内容,合理利用业余时间;指导学生复习和预习教材、查阅文献资料和阅读参考书;指导学生掌握独立学习的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二十八条 教师可以采用面对面、网络、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学生沟通,及时回复学生的学习以及其他方面的疑问,更多地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情况,征求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每门课程应依据课程特点给学生布置数量适当、内容合适的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对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认真批改作业,确保其质量,每次作业批改比例由二级学院(教学部)确定。对批改过的作业必须进行登记。对不交作业或作业不合格的学生,教师要予以督促,使之按要求完成。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专门记载,并且对学生做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应在总成绩中占一定的比例。
第六条 实验课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中对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地拟定实验教学大纲,确定实验项目。组织实验要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性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力争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系统全面的培养与训练。
第三十二条 教师在实验课开始前应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认真设计、准备实验,预先试做、试测,写出实验指导书,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不允许在没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的情况下将验证教材中例题作为实验课内容的做法。
第三十三条 教师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要充分利用时间,不得提前下课。学生实验完成后,要求学生按指定的格式完成实验报告,由教师认真批改,对内容、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教学要求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三十四条 每门课程实验结束后,根据学生实验情况给予实验成绩。对于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除同样对每个实验给予平时实验成绩外,还必须进行课程考核,最终确定其课程成绩。
第七条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细则未列条款可参照其它相关文件条款执行;之前所发的有关文件或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或冲突的,同时废止,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